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314號
原 告 蔡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婉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44,25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7,9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6,9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即臺北市○○區○
○路1段220巷)之交易實價計有1筆,每坪單價為新臺幣(下
同)575,000元,而系爭不動產約9.99坪(33平方公尺),則原
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44,250元(575,000元9.99坪=
5,744,2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