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勞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富傑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32,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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