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謝金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沺光照明工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