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謝金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沺光照明工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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