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原 告 龔賴秀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