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原   告  龔賴秀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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