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被 告 陳凱郁
陳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