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黃雅雯 即 艾芮 設計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梅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