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吳董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世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業據原告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然就所追加之「被告應將高
雄市前鎮區○○00巷0○0號2樓房屋外牆上之纜線及強波器等
設備拆除,並將占用部分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部分,未提出
所需費用或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拆除系爭纜線及強
波器等設備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估價單),供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