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萬柒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