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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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昇宏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姚昇宏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案,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科刑,並均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附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