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 楊惠鎂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 律師被告 郭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