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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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 楊惠鎂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 律師被告 郭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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