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債權人 王伯群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債權人 許玉玲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柏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柏蒼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