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36號債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陸佰元,其餘部分駁回,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96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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