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3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