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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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