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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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0號
原告甲○○(死亡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原告之承受訴訟人及聲明承受訴訟,並檢附承受訴訟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死亡,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時命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承受訴訟人並聲明承受訴訟,迄今已近二月,尚未陳報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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