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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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明人甲○○右列聲明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更字第三五四一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日前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更字第三五四一號執行命令,命聲明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至該署執行科報到,執行因假釋所餘之刑期二年九日,然聲明人並無在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無符合撤銷假釋之要件,是該署前開執行命令顯然違背法令,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即有未當云云。
二、經查,聲明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七六五號核准假釋出獄,惟聲明人復於假釋期間之八十八年八月底某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由臺灣臺中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聲明人前開假釋,經法務部以聲明人於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規定,情節重大,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以法矯字第一四六三號函撤銷假釋,並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肅清煙毒條例之殘餘刑期二年九日乙情,有臺灣臺中監獄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監教字第一O九一O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監教字第一一二七五號函、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法矯字第一四六三號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更字第三五四一號執行卷宗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揭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此傳喚聲明人到署執行撤銷假釋後所殘餘刑期二年九日,於法並無不合,綜上所述,檢察官前開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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