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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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謂:甲○○係設在台中市○○路○段一一一、二一三、二一五號一樓「金拿督KTV」(金億飲料店)負責人,違反商業登記法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經主管之台中市政府處以罰鍰並命令停業,因拒不遵令停業而被再處罰鍰,詎其仍不停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二十時許,在上址為台中市政府查獲云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嫌,惟查商業登記法業經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修正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經總統公布生效,其中第三十二條原定有刑事罰,業已廢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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