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6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劉承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2月6日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
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名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等語,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
民眾日報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