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