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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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32號

原告 王文寶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9月29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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