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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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被告 吳姵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

貳佰陸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怡惠   

附表

編號

債權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利率

計息期間

利率

1

30,268元

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10月5日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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