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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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被告 吳姵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
貳佰陸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怡惠
附表
編號
債權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利率
計息期間
利率
1
30,268元
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10月5日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