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健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大松
廖玥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1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7,27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2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
關,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
、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足憑,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