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被   告  呂瑞盛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6月13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並
自民國107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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