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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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50號
原   告  林慶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虹 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稱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標得法執205868物件編
  號、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請陳報標得系爭土地之拍賣價金、拍賣機關、案號,並
  提出拍賣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系爭土地之交
  易價格即拍定價,換算每平方公尺之價值後,計算原告占用
  系爭土地面積16.53平方公尺以為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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