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5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黃瀛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5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参佰参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怡貞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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