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322號
原   告  郭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祐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項記載欠明,並未具體明確,僅於訴訟
  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另於事實及理由第
  二項記載「受有損害總計100,000元」,請具狀補正本件訴
  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並就
  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分項列出明細、計算式及計
  算依據。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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