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322號
原 告 郭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祐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項記載欠明,並未具體明確,僅於訴訟
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另於事實及理由第
二項記載「受有損害總計100,000元」,請具狀補正本件訴
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並就
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分項列出明細、計算式及計
算依據。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