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足供認定宜蘭縣○○鄉○
○段○○○○號土地及同段20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村○○路○○○○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
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不動產實價登錄資
料等;至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
值未必相當,不能認為系爭不動產之市價即交易價額)。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