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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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1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楊沂儒
       吳晉漢
被   告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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