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學農洪簡末洪竹木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
仟玖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代位債務人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查聲請人起訴代位債務人即相對人洪學農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洪竹木之遺產,而洪竹木之繼承人為相對人洪學農、 洪珍珍
洪麗明洪凱琪洪凱婷洪斯貽洪蘋蘋洪蓓蓓 、張
淑媛等9人,相對人洪學農之應繼分為4分之1,且聲請人陳
報被繼承人洪竹木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5,204,861元,有
洪竹木之財產明細表1紙在卷可稽,按前開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就洪竹木之遺產總額現值,按聲請人代位之債
務人洪學農之應繼分比例定之,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1,215元(計算式:5,204,861×1/4=1,301,215,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
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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