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00000000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00000000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25日起至95年2月25日止,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4.655%機動計付,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00000000借款分別尚欠如附表所示,均已屆期,迭經原告催討仍分文未付,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動用申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不到場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59,8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自95年5月10日起│自9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一│579,864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5.070%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5年4月16日起│自9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二│4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5.070%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5年4月26日起│自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三│7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5.070%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4年5月13日起│自9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四│38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5.070%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4年4月21日起│自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五│15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5.070%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5年5月6日起至│自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六│100,000元│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利率5.070%計算。│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自95年4月13日起│自9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七│14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5.070%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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