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NancyJ.A送達代收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甲○○
戊○○丙○○乙○○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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