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1號因96年度易字第30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下午3時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士珮書記官程欣怡調解委員陳麗春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陸仟元整作為賠償。付款方式:於民國96年4月9日當庭給付參萬陸仟元整予聲請人點收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程欣怡法官王士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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