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民國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店交簡字第28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為「96年
2月7日」,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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