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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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鈞 原告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