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陸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