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舒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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