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4號聲請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林瓊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於104年2月24日就本院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4號判決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聲請人誤再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409元,經核應屬溢收之裁判費,其聲請退還,依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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