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1,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