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施美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日烈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賴日烈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