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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