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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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30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由其單獨繼承 羅榮美 生前所持有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金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