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鄭明治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等三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三人原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除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