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474,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5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