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0七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0七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仍有尚待調查之處,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