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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