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60號原告 黃柳森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告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7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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