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
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