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張雅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7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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