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54號
原 告 韓明舜
韓金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財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佔用面積約39平方公尺,並拆除地上建物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300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700元/㎡×39㎡=378,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