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54號
原   告  韓明舜
       韓金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財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佔用面積約39平方公尺,並拆除地上建物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300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700元/㎡×39㎡=378,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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