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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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0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坤明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李坤明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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